|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费名称和对象有何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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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金。除利用外资开发内销商品住宅以外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涉外用地,采取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称为“土地出让金”。在市中心一级地段的土地出让金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其他地区的土地出让金,根据用地性质与地区差别,由原土地使用单位、开发商以及土地主管部门协议决定。 (2)土地使用金。除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买断若干年土地使用权以外, 在使用期内向国有土地产权主管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土地面积缴纳一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3)土地使用费。过去没有通过土地批租已经开业的涉外项目, 以及除了房地产项目以外的某些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每年按收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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